黄某与太原市A工业公司、B企业集团、C建筑装修工程公司、D药业有限公司、E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纠纷一案,太原市基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民 事判决,黄某不服,提起上诉;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,黄某不服,向省检察机关申诉。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26 日作出民事抗诉书,提出抗诉。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黄某仍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最高人民法院 于 2012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,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。申诉人黄某委托代理人郭总律师团队,到庭参加诉讼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认为本 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某与滤油器厂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,并作出裁决:撤销省高院原来的民事判决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太原市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,本案发回太原市基层人民法院重审。我们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积极履行职责,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