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某集体企业在2002年进行改制,由集体企业变为私营企业,由该私营企业负责安置职工,2005年,该私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,2009年,张某将该企业厂房及厂房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市场价600万卖给邱某,后邱某开办体育学校,张某逃至海外。2012年,原集体企业300多名职工因得不到安置,重新召开职工大会,将企业私有制重新变更为集体所有制,并诉至法院,请求收回土地使用权。经过分析,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张某与邱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?答案是肯定的。企业所有制形式以工商登记为准,2002年改制以后,该集体企业已经变为私营企业,所以2012年,职工重新召开职工大会更改企业所有制形式,且未经工商变更登记,所以没有任何效力。此外,张某与邱某签订买卖合同时,张某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其有权代表企业处分财产,其与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其他效力性瑕疵,应属合法有效。至于职工安置问题没有解决,应属集体企业改制后的私营企业违约,应追究私营企业的违约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