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某幼儿教育培训公司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,2014年11月将其经营权承包给周某,合同约定承包金每年220万元,承包期间为三年,周某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。但是截止到2017年5月,周某未支付过任何承包金,自2017年6月22日起,周某不再继续经营公司,却把学员预交的学费290万元全部带走。郭总团队代理该案后,发现虽然承包经营期间未满,但是孙某一直未支付过承包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,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,此外,由于周某不再继续履行教学义务,却将学员预交的学费带走实属不当得利,应当返还给公司。本案经过深圳法院两次开庭后,全额支持我方诉讼请求。